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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C LOVE(白金/鈦金)特約經銷合約書

立合約書人:
甲方(供貨方): 香港商喜事來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(以下簡稱甲方)

乙方(經銷方):(以下簡稱乙方)

緣甲乙雙方基於平等互惠、誠實信用原則,就甲方所代理或生產之全線產品(包含但不限於保健品、保養品等),授權乙方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推廣與銷售事宜,特訂立本合約如下:

第一條:合約標的與雙方關係認定

1. 身分認定: 本合約屬「B2B 經銷買賣合約」。乙方為獨立經營之商業實體或個人商號,非甲方之員工、代理人或附屬機構。雙方不存在僱傭、合資或多層次傳銷(直銷)之關係。
2. 收益來源說明(核心條款): 乙方因本合約所取得之任何收入,均係基於產品實際銷售或甲方依銷售績效提供之業務推廣津貼,非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收益來源,且甲方未保證任何固定收入或收益。
3. 稅務與規費: 乙方於甲方進貨時,甲方依法開立含 5% 營業稅之統一發票。刷卡手續費由甲方專案吸收。乙方後續銷售之相關稅務,應自行依法申報負擔。

第二條:經銷等級與進貨考核規定
乙方同意依其選定之經銷等級,遵守以下標準:

1. 白金經銷商:
o 首次進貨:新台幣 50,000 元(零售價)
o 拿貨折扣:7 折
o 季度考核:新台幣 20,000 元(零售價)
2. 鈦金經銷商(邀請制):
o 首次進貨:新台幣 100,000 元(零售價)
o 拿貨折扣:5 折
o 季度考核:新台幣 60,000 元(零售價)
3. 教育訓練條款: 乙方須完成甲方或 AMT 學苑指定課程,方可維持經銷資格及領取獎勵。

第三條:市場紀律與商譽維護(天條條款)
為維護品牌高端形象及市場秩序,乙方同意嚴格遵守以下紀律:

1. 定價規範: 乙方應參考甲方公告之「建議零售價格」銷售,以共同維護品牌價值。若乙方之定價策略有惡意削價、擾亂市場秩序或損害甲方商譽之虞,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善。
2. 禁止不當競爭: 乙方不得以變相折扣、贈品或其他足以破壞品牌價值之不正當競爭方式進行促銷。
3. 通路限制: 未經甲方書面授權,絕對禁止於公開競價平台(如蝦皮 Shopee、露天、Yahoo 拍賣等)上架與販售。
4. 禁止挖角與干擾: 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及終止後一年內,不得直接或間接唆使、引誘甲方之其他經銷商、合作夥伴或員工轉向參與具競爭關係之組織,或以不當誘因干擾甲方既有經銷體系。
5. 懲罰性違約金: 乙方若違反本條任一約定,應給付甲方相當於「該次違規商品零售總價之十倍」或「新台幣十萬元」,兩者取其高者作為懲罰性違約金。若甲方實際損害超過此金額,得另行求償,且甲方有權逕自乙方未領津貼或應付款項中全額扣抵。

第四條:廣告宣傳與法規遵循(免責條款)

1. 乙方推廣產品時,絕不可有誇大不實、宣稱醫療效能或違反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、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及《公平交易法》之行為。
2. 若因乙方個人行銷言論或私自製作之文宣引發消費爭議、行政裁罰或訴訟,概由乙方負擔全部法律與賠償責任。若因此造成甲方商譽受損或遭裁罰,甲方得向乙方全額求償。

第五條:獎勵制度與營運績效回饋

1. 津貼性質: 各項獎勵均屬「業務推廣津貼」,非固定報酬。
2. 核算依據: 各項獎勵之發放標準與考核細節,均依甲方最新公告之「CC LOVE 經銷商獎金管理辦法」為準。甲方保有隨時調整、暫停或終止獎勵制度之絕對權利,並於公告後生效。
3. 領取資格: 乙方須於無違約、無重大客訴糾紛之狀態下,方具備領取各項獎勵與津貼之資格。

第六條:退換貨政策(保護現金流)

1. 不適用猶豫期: 本合約屬 B2B 商業採購,不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七日猶豫期規定。
2. 瑕疵處理: 商品如有破損,應於到貨後三日內通知甲方換貨,逾期視為驗收合格。
3. 絕對買斷條款: 除商品本身瑕疵外,乙方所購商品均視為買斷。甲方不接受任何理由之退貨或退款要求(包含滯銷或合約終止之剩餘庫存)。

第七條:智慧財產權與保密義務

1. 乙方僅得使用甲方授權之素材,不得擅自註冊甲方品牌名稱,亦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商或設立未經授權之制度。
2. 保密義務: 乙方對本合約內容、進貨折扣、獎金制度及教育訓練教材等營業機密,負有嚴格保密義務。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,此義務於合約終止後三年內依然有效。

第八條:個人資料保護與授權

乙方同意甲方為履行本合約、內部管理及行銷推廣之目的,得於合約存續期間及終止後之法定保存期限內,依法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乙方之個人資料(含姓名、聯絡方式、業績等)。甲方得基於表揚或推廣目的,於官方平台公開乙方之晉升或業績榮譽。

第九條:合約期限與立即終止權

1. 本合約有效期一年,期滿若乙方符合考核且雙方無異議,則自動展延一年。
2. 立即終止權: 乙方若有未達季度考核之情事,甲方得通知限期改善。惟若乙方違反本合約第三條(市場紀律)、第四條(法規遵循)或有重大損害甲方商譽之行為,甲方得不經催告,立即以書面(含電子通訊軟體)通知解除本合約,並逕行取消所有未發放之獎勵與津貼。

第十條: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
1.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2. 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涉訟時,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3. 本合約未盡事宜,依甲方公告辦理;雙方同意以甲方之合理解釋為補充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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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合約書人

甲方(供貨方):香港商喜事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負責人:洪嘉秀 統一編號:95487495 地址:台中市南區高工一街3號
乙方(經銷方):

經銷等級選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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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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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同意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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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(經銷方)簽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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